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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当出口退税治理 增进外贸平稳生长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05-09 阅读次数: 450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议安排,起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增进外贸平稳生长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难题,引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情形,更好增进外贸平稳生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治理

出口企业治理种别年度评定事情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效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爆发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治理种别。因纳税信用修回复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治理步伐》(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6号宣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治理种别”划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治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凭证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条约(包括:出口条约、外贸综合效劳条约、外贸企业购货条约、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条约等) ;

2.出口货物的运输票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票据、邮政收条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票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海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用度的国际货物运输署理效劳费发票等) ;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票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署理报关效劳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举行单证备案。除尚有划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生涯期为5年。

纳税人爆发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验备案单证治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法,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法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所在。

(三)税务机关按划定磨练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磨练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商业出口退税政策

实验免抵退税步伐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纷歧致等缘故原由,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举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响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治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阻止报送署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治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阻止报送融资租赁条约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条约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治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阻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通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署理出口货物证实》时,阻止报送署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署理入口货物证实》时,阻止报送加工商业手册原件、署理入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实》时,阻止报送加工费通俗发票原件、入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实》时,阻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本条所述阻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效劳

为便于纳税人实时相识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治理要求的更新情形、出口退(免)税营业申报治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效劳。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效劳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治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效劳企业代庖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效劳企业在生产企业治理委托代庖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庖退税,无需报送《代庖退税情形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5号宣布)和企业代庖退税危害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署的外贸综合效劳条约(协议) ;

2.每户委托代庖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庖退税情形备案表》 ;

3.外贸综合效劳企业代庖退税危害管控制度、内部危害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形。

生产企业治理委托代庖退税备案变换后,外贸综合效劳企业将变换后的《代庖退税情形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治理”

1.关于纳税人凭证现行划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治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换退(免)税步伐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明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扫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凭证“容缺治理”的原则治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凌驾限额前,可先行按划定审核治理退(免)税再举行实地核查 ;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凌驾限额后,凌驾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事后再行治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治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效劳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营业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效劳企业申报代庖退税),外贸综合效劳企业首次申报代庖退税。

上述凭证“容缺治理”的原则治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爆发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效劳企业自营出口营业)100万元 ;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庖退税营业)200万元 ;代庖退税的外贸综合效劳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明纳税人已治理退(免)税的营业属于按划定不予治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凭证实地核查欠亨过处置惩罚相关营业,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关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营业,不适用“容缺治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换退(免)税要领、变换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保存已“容缺治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营业的,税务机关应领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划定治理相关变换、撤回事项 ;经实地核查发明属于按划定不予治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治理相关变换、撤回事项。

七、轻盈出口退(免)税治理方法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实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署理出口货物证实》《署理入口货物证实》《委托出口货物证实》《出口货物转内销证实》《中标证实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实》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实,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商业“简单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响。纳税人申报治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实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实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实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点、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实的,应先行确认证实使用情形,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实 ;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实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治理

纳税人申请治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实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凭证现行划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法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凭证现行划定为纳税人治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响治理效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治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凭证以下划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阻止之日前收汇。未在划定限期内收汇,但切合《视同收汇缘故原由及举证质料清单》(附件1)所列缘故原由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附件2)及举证质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条约约定所有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阻止之日后的,应当在条约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治理种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质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阻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质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明收汇质料为虚伪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质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质料,留存举证质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划定需要磨练收汇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质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治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治理出口退(免)税 ;已治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爆发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缺乏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条约约定所有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阻止之日后的,未在条约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2.未在划定限期内收汇,且不切合视同收汇划定 ;

3.未按本条划定留存收汇质料。

纳税人在本通告施行前已爆发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置惩罚的出口货物,应当凭证本项划定举行处置惩罚 ;纳税人已按划定处置惩罚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质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治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切合视同收汇划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明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质料为虚伪或者冒用的,应当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有关划定举行处置惩罚,响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质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及举证质料。关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质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出口货物为跨境商业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庖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效劳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关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质料凭证《视同收汇缘故原由及举证质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商业出口货物、领土小额商业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响应阻止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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