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afternoon tea
2022-05-24 阅读次数: 4992
《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验力度的通告》(2022年第14号)划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瓢②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添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瓢②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若是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若是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