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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条约是否具有执法效力 ?

2022-06-06 阅读次数: 1659

案例剖析

2021年5月14日,孙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事情,公司没有提签条约的事,孙某也就没自动提起。同年9月尾孙某告退,但脱离公司后,才得知公司司理让同事小王代他签署了条约。那么代签的劳动条约是否具有执法效力呢 ?

(一)劳动条约可以由他人代签,但事前要有授权,一样平常要有劳动者的书面授权或者视频录音、文字等可以证实的证据。

(二)事前未授权,但事后追认的,代签的劳动条约有用,不然无效。

(三)代签的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若是代签劳动条约的受委托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很可能会导致劳动条约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孙某没有授权小王代他签署条约,在去职后才知道这个情形,因此小王代签的劳动条约属于无效条约。别的,孙某还可以要求公司肩负未依法签署劳动条约的责任,向孙某支付双倍人为。

法条链接

《劳动条约法》第十六条:劳动条约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凌驾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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