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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解新闻

2018-07-20 阅读次数: 1627

克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关于调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耗类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和去职提取的相关政策举行调解,并于7月1日起最先实验。
  
  《通知》对原有政策举行了三项调解
  
  1、调解了住房消耗类提取营业相关划定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会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置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生意住房)时——
  
  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事情所在地限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会行政区域外购置自有产权住房——
  
  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所购房为再生意住房(二手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治理过购房提取,或衡宇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怙恃、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职工自己及其配偶在成都会房产治理部分衡宇挂号信息系统中显示为准。
  
  2、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营业治理划定
  
  职工申请治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营业时——
  
  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一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当职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治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营业时——
  
  职工需与单位扫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小我私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3、调解了去职提取营业相关划定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扫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脱离本市——
  
  小我私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封存或托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治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营业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治理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扫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脱离本市提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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