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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转变

2018-07-20 阅读次数: 4194

记者从青海省住房资金治理中心获悉 ,自今年7月1日起 ,凭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务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情的通知》要求 ,省住房公积金部分营业的办理有些新转变。
  
  逐月提取还贷营业新转变
  
  缴存职工首次签署逐月提取还贷营业后 ,因某种缘故原由终止此项营业 ,如需再次申请签署逐月提取还贷营业时 ,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送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或因贷款逾期处于冻结状态的 ,如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送还公积金贷款时 ,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送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新转变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必需先办理小我私家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时代 ,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固缴存半年以上的 ,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封存满半年后 ,方可提取小我私家账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转变
  
  对购置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小我私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乞贷申请人 ,无论贷款是否结清 ,均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一步严酷执行第三套房不予贷款政策 ,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家庭《不动产挂号信息盘问申请表》。
  
  据相识 ,此次政策调解着重于知足缴存职工首套刚需 ,支持改善需求 ,以是购置首套通俗商品住房和为改善栖身条件购置第二套通俗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必过于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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