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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

2018-07-24 阅读次数: 2056

代通知金
  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条约法》第40条划定,扫除劳动条约,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特殊支付一个月人为“取代”通知期的一种赔偿金。“代通知金“在《劳动条约法》的表述为“特殊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
  “代通知金”适用哪些情形?
凭证《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自己或者特殊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扫除劳动条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事情,也不可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的;(二)劳动者不可胜任事情,经由培训或者调解事情岗位,仍不可胜任事情的;(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爆发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违法扫除劳动条约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凭证我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条的划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推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扫除劳动条约的法界说务,才会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若是是违法扫除劳动条约,只是向劳动者支付违法扫除劳动条约赔偿金,而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泉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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