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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划定推行请假手续,能否被辞退?
2018-07-24
阅读次数: 2483
公司内部为了对员工实验规范化治理,往往凭证现真相形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公司内部经由公示且已经向劳动者见告的规章制度,关于劳动者,是否适用呢?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7月入职某公司事情,岗位是保洁员,公司安排王某执行综合工时制。双方签署了劳动条约,条约限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条约,限期为2016月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王某入职后,某公司对其举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清静治理制度》、《某公司规章制度实验细则》(以下简称实验细则)、《某公司营业审核标准》,其中实验细则中事情纪律部分划定“每年旷工累计凌驾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置惩罚”,王某签署了培训确认书,批注自己已知悉并赞成遵守上述划定。2016年8月6日,王某在家中休息时将受伤,未去单位上班,直至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1日,公司给王某下达通知书,见告王某自2016年8月6日起至8月31日,除公休日外,共旷工18天,其没有上交任何病假条和事假单,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中事情纪律部分“每年旷工累计凌驾15天(含),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置惩罚”的划定,要求其于2016年9月6日前到单位办理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将与其扫除劳动条约。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单位办理去职手续。2016年9月7日,公司经研究决议,自2016年9月7日起将王某予以辞退。2017年8月30日,王某将某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推行劳动条约。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平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主张其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7日时代因生病未到单位上班,而不是无故旷工,某公司违反执法划定与其扫除劳动条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王某入职后,某公司已经对其培训过实验细则,王某知悉并赞成遵守,该细则在事情纪律部分已对劳动者旷工凌驾15天如那里置举行了明确划定,王某在2016年8月旷工累计已凌驾15天,凭证该细则划定,某公司与王某扫除劳动条约,切合执法划定。另外,王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品德,即便确因生病不可去上班,也应向单位推行响应请假手续。故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条约法》第四条第四款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自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议公示,或者见告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在王某入职培训时,已经向其解说了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与劳动者有关的事情纪律,且王某签署了培训确认书,批注自己已知悉并赞成遵守上述划定。以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王某有用。王某未凭证该事情纪律推行请假手续,公司有权与其扫除劳动条约。
泉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