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advice
2014-12-22 阅读次数: 5065
关于生育包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越发公正可一连的社会包管制度,更好地包管女职工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包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和《女职工劳动�;ぬ厥饣ā返认喙匾�,参照南京、杭州、芜湖、马鞍山等地的做法,团结本市现实,经研究决议,现将生育包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生育包管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阻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包管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包管基金不再支付。
二、职工在生育包管待遇享受期内中止缴费的,自中止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包管各项待遇。中止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爆发的职工生育用度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包管政策肩负。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