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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验〈工伤包管条例〉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06-03 阅读次数: 2909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验〈工伤包管条例〉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转发给你们,请凭证《意见》要求,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6日

皖人社发〔2014〕1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验

〈工伤包管条例〉步伐》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局:

《安徽省实验〈工伤包管条例〉步伐》(省政府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验〈工伤包管条例〉步伐》(以下简称《步伐》),妥善解决现实事情中的问题,更好地包管职工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依据《工伤包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步伐》的相关划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审核实以为不切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议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保存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形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判断历程中,劳动能力判断委员会以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署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举行相关治疗、康复;劳动能力判断委员会以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署效劳协议的或者委托的医疗机构举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判断结论的限期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津贴费标准为每人天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中选择通俗公共交通工具,凭证报销。住院前住宿津贴标准为每人天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时代的伙食津贴费标准为每人天天30元。住院前期待期(含路途)按现实爆发的天数盘算,但一样平常不凌驾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歇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时代,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判断委员会提出照顾护士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不需认真照顾护士或者支付照顾护士费。

用人单位休业、驱逐或者被作废后其已被纳入工伤包管基金治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照顾护士的,由工伤包管基金支付照顾护士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治理工伤包管挂号,并从参保挂号次月起按划定缴纳工伤包管费的,挂号越日起爆发的工伤,由工伤包管基金凭证相关划定支付工伤包管待遇。

六、用人单位应加入而未加入工伤包管的,应依法加入工伤包管并补缴工伤包管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条例》划定的应当加入工伤包管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整体为建设劳动关系的职员补缴工伤包管费,从2013年9月1日起补缴。

以上时间之后注册建设的用人单位,从注册建设之日起补缴。

七、用人单位凭证划定应当加入工伤包管而未加入,或者欠缴用度的,在此时代,工伤职工的工伤包管待遇由用人单位凭证工伤包管相关划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包管费及滞纳金后,工伤包管基金肩负新爆发的应当由工伤包管基金支付的工伤包管待遇,但一次性工亡津贴金、丧葬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金除外。

八、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扫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后,工伤包管关系终止。

九、未给职工加入工伤包管的用人单位休业、驱逐或者被作废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涯照顾护士费以及因工殒命职工供养支属抚恤金,凭证国家和省划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整理时予以预留,并应当凭证以下标准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涯照顾护士费预留至自己75周岁,其中切合城镇职工养老金、退休金领取条件的,伤残津贴预留至自己退休年岁;

(二)因工殒命职工供养支属抚恤金预留至供养支属75周岁,其中供养支属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损失劳动能力的,预留至18周岁。

上述用度一次性支付后,由工伤包管基金肩负用人单位休业、驱逐或者被作废后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包管待遇及因工殒命职工的供养支属抚恤金。

十、自己人为以工伤职工因事情遭受事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人为为基数盘算。有下列情形的,划分凭证以下要领确定基数: 

(一)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时代,伤残品级爆发转变的,以伤残品级转变前12个月平均月伤残津贴除以原级别的比例为基数;

(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岗事情时代,伤残品级爆发转变,或者改领伤残津贴的,以伤残品级转变或者待遇领取方法转变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人为为基数;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伤残品级爆发转变,改领伤残津贴的,以伤残品级转变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人为为基数;

(四)享受伤残津贴时代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殒命的,以其殒命前12个月平均月伤残津贴为基数;

(五)已治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员殒命的,以其殒命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退休金低于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伤残津贴的,以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伤残津贴为基数。

前款划定的缴费人为、伤残津贴、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缺乏12个月的,凭证现实月数盘算;低于遭受事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人为的,凭证遭受事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人为盘算。

十一、工伤包管实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用具设置机构协议治理。协议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并通告;协议康复机构和协议辅助用具设置机构由省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并通告。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划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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