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advice
2014-10-30 阅读次数: 2790
关于明确我市职工生育包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包管政策,规范生育包管包管基金治理,凭证《合肥市职工生育包管步伐》(市政府令第133号)等相关划定,现就我市职工生育包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加入我市职工生育包管的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子爆发变换外,其职工生育包管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换。
如已加入我市职工生育包管的用人单位的单位性子爆发变换,确需变换其职工生育包管缴费费率,应提供其单位性子爆发变换的相关质料,经市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批准后方可实验。
二、新挂号参保的用人单位,属于《合肥市职工生育包管步伐》(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一条划定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可选择凭证0.4%或0.8%作为其职工生育包管缴费费率。费率选定后,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子爆发变换外,其职工生育包管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换。
三、参保职工爆发生育情形时,社会包管经办机构按其用人单位在该参保职工临盆当月的职工生育包管缴费费率,支付相关职工生育包管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