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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阅读次数: 2113
1、两者之间的执法关系差别。
在劳务派遣执法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保存劳动关系。他们签署劳动条约,劳动条约受劳动法的调解和规范。在人事署理关系中,职工与人事署理的关系是委托与委托的关系,职工与人事署理不保存执法关系。
2、两者适用的执律例范差别。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执律例则的划定;人事署理受民事执律例范的约束,受差别执法部分的约束。
3、肩负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差别。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肩负雇主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要肩负连带责任;而在人事署理中,由用人单位来肩负雇主责任,署理机构完全不肩负雇主责任。
4、权力义务内容差别。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条约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划定的权力和义务;人事署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划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5、用人单位所肩负的义务责任差别。
劳动法上划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肩负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并不肩负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现实治理使用;在人事署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但负有对劳动者的治理使用权,并且负有劳动法上划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