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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条约,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人为差额?

2018-07-24 阅读次数: 4459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白某到甲公司上班。半年后,白某休起病假不再去上班。在白某上班时代,甲公司一再自动要求与其签署劳动条约,白某均托故拒签。昔时12月,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署劳动条约的二倍人为差额。劳动仲裁效果未支持白某,白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白某诉称,他拒绝签署劳动条约,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劳动条约是空缺的,只管有一次给他签的条约有内容,但也只填写了工种和事情时间8小时的内容,他以为条约不规范以是拒签。他以为甲公司应支付他未签署劳动条约的二倍人为差额。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条约,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人为差额?

【案例剖析】

   法院审理以为,二倍人为罚则制度设置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旨在限制和惩办用人单位居心不订立书面劳动条约、规避劳动条约义务的行为,故因劳动者的缘故原由导致书面劳动条约未签署的,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人为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该案中,白某也认可甲公司有一次给他签署的劳动条约上填写了工种和事情时间为8小时的内容,且名堂条约并非空缺条约,故法院对白某关于甲公司要求其签署空缺条约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因白某的缘故原由导致书面劳动条约未签署,故对白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人为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泉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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